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未能提早於去年3月出獄,須要服畢餘下三分之一的刑期。他去年底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後,再次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24日)頒布書面判詞,駁回馬俊文的上訴申請,認為他的權利沒有被剝奪,又指《監管釋囚條例》符合「依法規定」原則,確認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另外,上訴人須支付雙方訟費。
上訴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於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而被判囚5年。《維護國家安全法》(基本法23條)去年立法後,修訂《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馬未能通過國安測試,而不獲署長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
上訴方早前提出,根據《監管釋囚條例》,馬俊文擁有獲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減刑的法定權利,但目前做法令他失去轉介機會,質疑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法官在判詞反駁指,《監管釋囚條例》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生效後,懲教署署長要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國安,才可轉介個案,因此馬俊文並沒有喪失法定權利。判詞又指,監管釋囚委員會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提早釋放囚犯為懲教署的行政酌情權,因此即使囚犯服畢三分之二刑期後,亦沒提早獲釋的權利或資格,因此提早出獄不獲批,並無剝奪馬俊文的權利。
上訴方亦指,《監管釋囚條例》設有考慮國安利益的門檻要求,如果不符合條件,就喪失獲轉介的法定權利;但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馬俊文獲轉介的權利,只能夠在符合「依法規定」原則下被剝奪,而維護國安利益的門檻相關條文對「國家安全」定義含糊,沒準確意思,亦涉及主觀價值判斷;但三名法官一致反對相關論點,指國安威脅有多種性質,而且無法預料,難以提前定義;法律的確定性原則,毋須要求全面定義「國家安全利益」。法官又指,不少法律條文內容都需要具備靈活性,措辭無可避免模糊,亦要視乎不同案件情況應用及詮釋。
另外,法官認為,雖然《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國家利益」的法定定義廣泛,但核心內容足夠清晰,明確涵蓋國家關鍵要素,包括政治體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和所居住的社會,亦保護相關要素下的利益;法官又指廣泛定義能避免過度僵化,以便隨時間及現實社會變化,應對現有及新的國安威脅。法官最終裁定《監管釋囚條例》條文,符合「依法規定」原則。
案件編號:CACV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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