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實施《禁蒙面法》後,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的「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有5名參與者原被裁定「暴動」罪脫,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處理。其中3名被告改為承認一項「暴動」罪,另2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5人今日(25日)於區院宣布判刑,分別被判囚24個月兩周至36個月兩周。
3名認罪被告為李安翹(22歲)、蘇雅賢(26歲)、謝兆雄(28歲)。另2名被告林顯誠(20歲)及陳樂燊(31歲)經審訊後,於本月初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本案發生在禁止蒙面法生效後翌日,暴動期間示威者曾掘磚、拆除欄杆等,示威者投擲了14枚汽油彈,其中2枚擊中記者,所幸沒有受傷,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但考慮到部份被告認罪、案件進程對被告更生的影響等,而對各被告的刑期作出扣減。高官因應首3名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而作酌情扣減,判刑起點為監禁40個月。
此外,自原審裁定無罪至今,歷時近3年半,高官不認為控方有不恰當的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同時顧及5名被告已服畢原審中蒙面罪成的刑期,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
最終,林顯誠被判囚30個月;李安翹被判囚24個月2星期;蘇雅賢被判囚24個月2星期;謝兆雄被判囚26個月;以及陳樂燊被判囚36個月2星期。
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有人號召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名被告被指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參與抗議,以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它身份不詳的抗議者「參與暴動」。他們均在原審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5名被告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及一項「暴動」罪,他們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於2021年12月遭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但蒙面罪成,最年輕的兩名被告分別判處入更生中心、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餘下3人判入獄10星期。律政司就「暴動」罪的裁決上訴,最終上訴庭認為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認為無罪裁決「有悖常理」,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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