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3日)見記者表示,已完成草擬《立法會議員守則》,全體議員已審議並支持,有關《守則》將於明天在內務委員會上讓議員考慮,如獲通過將在本月23日大會上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提出決議案,《守則》在下屆立法會開始實施。
根據立法會文件,視乎議員不當行為的程度,可被發出「書面警告」及「當面訓誡」,或由立法會通過議案「訓誡」、「譴責」或「暫停議員職務」。若議員被暫停職務,期間不能收取酬金和津貼。第一次被暫停職務的期限為一星期;在同一屆立法會任期內第二次被暫停職務,期限為兩星期;其後每次被暫停職務,暫停職務期限為上次期限的兩倍。
梁君彥表示,《守則》訂明對議員的行為和操守的要求,包括議員必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保持個人誠信、行事要以「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為依歸。《守則》亦要求議員在每個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工作報告讓市民查閱,增加透明度。
文件中的「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行為操守」則列明,議員必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須基於事實和證據議政論政,不可無中生有,不可作出偏頗或侮辱性的言論或人身攻擊,亦不得作出任何危及或損害其個人誠信、公正、客觀判斷力或履行職務能力的事情。
《守則》亦要求議員要維護「憲制秩序、國家安全和行政主導體制」,「不故意貶損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威信,不刻意破壞或削弱行政主導的施政效能」。
梁君彥稱,不認為《守則》會影響議員發表意見,但議員要小心行事,「不要出紅線或過了火位」。至如何界定不當行為及不同程度的處分,梁君彥表示有客觀標準,要視乎證據,例如有人指議員影響立法會聲譽,都要根據調查才可跟進。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改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
梁君彥指,為執行守則,將擴大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職能,並更名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將按程序處理針對議員不當行為的實名投訴。監察委員會和調查小組可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傳召權力以調查投訴。
立法會文件顯示,監察委員會主席一職由立法會主席擔任,其他成員包括內務委員會主席(亦擔任監察委員會副主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以及10名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方式選出的委員。
另外,在委員會運作方面,文件建議容許非事務委員會委員加入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政策事宜小組委員會;委員會職務訪問安排要求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參加才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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