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獄中的鄒家成,去年透過律師胡詠斯將遞信予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收書籍,卻被指未經授權將文件攜離監獄,兩人同被控違反《監獄規則》。他們早前被裁定罪成,鄒被判囚3日,胡則被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駁回定罪上訴,但接納鄒的刑期上訴,改判罰款。胡詠斯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司法機構網頁暫未列出聆訊日期。

案件發生於2023年5月2日,當時因民主派初選案被還柙的鄒家成,涉嫌透過胡詠斯將一封未經懲教署授權的文件帶離荔枝角收押所。事後二人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原審裁判官徐綺薇裁決時指出,《監獄規則》在保障囚犯基本權利之餘,亦須維持監獄保安,懲教署對囚犯通訊及探訪設有限制。她強調,若容許囚犯私下交付文件予律師帶出監獄而不經保安程序,將破壞懲教體制的安全基礎。

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法官張慧玲維持二人罪成,稱縱然囚犯有向申訴專員作出申訴的權利,唯懲教署有權預先檢查及批准通訊內容。鄒家成未有通知署方進行安檢,其信件屬未獲授權物品。胡詠斯作為執業律師,明知有關程序,卻仍未通知懲教職員而帶走文件,顯示二人違規屬實。

然而,張官認為原審在量刑時未有充份考慮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署並無明確告知他可申請由第三者代為寄信,亦未有證據顯示鄒有蓄意違規,故罪責屬較輕,改判鄒罰款1,800元。

案件編號:FAMC26/2025(HCMA350/2024、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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