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因「47人案」被羈押的鄒家成,被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律師將一封寄往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送出。 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判「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鄒被判監禁3天,律師被罰款1,800元。二人不滿判決上訴,今年5月被駁回。女律師再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今(14日)亦遭高院法官張慧玲即日駁回。女律師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申請人為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她被指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許可的文件帶離監獄,經審訊後被判罪成,被罰款1,800元。
申請方大律師關文渭爭議,涉事的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是否屬《監獄條例》下的獲授權的物品,可根據《條例》第18(1)條帶離監獄。
申請方指出,《監獄規則》訂明巡獄的太平紳士、廉政專員,及本案內的申訴專員,均是規則中的「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信件,與指明的人通訊。
但是張官反駁,案中的律師並非收件人,並質疑本案中,懲教署職員不知道有相關文件,如何確保信件能夠送達。反之,懲教署有責任確保在囚人士的申訴文件獲寄出。
張官今午頒書面決定,認為本案牽涉的法律觀點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亦不接納申請方指出,裁決會令囚犯的法律代表,會因帶文件進出監獄而受刑事制裁,於是拒絕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HCMA350/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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