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因「47人案」被羈押的鄒家成,被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律師將一封寄往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送出。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判「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鄒被判監禁3天,律師被罰款1,800元。二人不滿判決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最新顯示,涉案律師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該律師此前亦同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尚未安排聆訊日期。
申請人為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及同案被告鄒家成(26歲,無職業),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許可的文件帶離監獄,經審訊後被判罪成。鄒被判監禁3天,胡被罰款1,800元。
兩人其後就罪名及刑罰提出上訴,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於庭上指出,鄒家成是透過正式程序,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並填妥,該表格因此屬於「已獲授權」的文件,毋須額外保安檢查。譚俊傑引用《監獄規則》第47(4)條,指該條例明確規定,「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他強調,「須准許」與《監獄規則》中其它條文使用的「可准許」不同,代表懲教署必須允許該通信發出,而無須再行檢查。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出,即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申訴的權利,懲教署在批准前檢查信件有法律依據,鄒未有通知懲教署進行安檢,證明該文件屬未經許可物件。而律師必然知情,方會在未通知懲教人員的情況下,擅自將文件帶離監獄。
她維持原罪名判決,但指原審量刑時未有考慮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未有告知他可申請由第三方代寄申訴信,認為鄒的罪責較輕,即使其為在囚人士,罰款已足以反映其罪行,裁定刑罰上訴成立,改判罰款1,800元。
司法機構網站最新顯示,胡詠斯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聆訊定於今年8月6日開始,預計耗時30分鐘。該律師早前亦同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尚未安排聆訊日期。
案件編號:HCMA350/2024、FAMC26/2025、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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