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有市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213人在油麻地一帶被捕,其後被控暴動等罪,當中5人被裁定罪成判囚5年,他們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但全部被駁回。高院上訴庭今(4日)頒布判辭,駁回全部上訴。

上訴人分別為陳彥宏、張穎瑜、朱國智、高天祐和林鳳芝。其中除朱國智的4人提出刑期上訴;張穎瑜、朱國智及林鳳芝另提定罪上訴。

就定罪上訴,朱國智和林鳳芝的代表大律師提出,由於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制服前的情況,故原審法官沒有基礎指朱和林身處暴動範圍和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故應作出對上訴人「最有利的推論」,又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林的朋友的證人供詞。

上訴庭裁決指,原審法官有權依賴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認為定罪並無不妥。判詞反駁「最有利推論」的說法,強調法律原則是,當控方依賴環境證據作出有罪推論時,法庭必須認為該推論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才可定罪,但法庭沒有必要為沒有出庭作供的被告構想各種可能脱罪的情況。

就刑期上訴,高天祐和林鳳芝的代表律師提出原審法官應考慮其他涉及同一暴動的判刑,維持判刑的一致性,以及沒有給予被告年輕的扣減。

上訴庭則表示,年輕這因素能有多大求情作用涉及原審法官的酌情權,上訴庭不宜干預,並認同原審官「年輕並非萬靈丹」的說法。

另外,陳彥宏一方提出陳在結案後展開的更生行為反映其悔意,應被視作有效的減刑理由;以及案件由案發日至判刑日歷時差不多4年,增加了陳的壓力;而且陳案發時只有17歲、沒有前科、及具良好背景,5年的判刑屬過重。

上訴庭指出,陳在原審判刑時沒有依賴「更生行為」作求情,並認為在否認控罪和涉及暴動的大前提下,這些行為可以起到的減刑作用極為有限。上訴庭又指陳若有真誠悔意,可選擇在裁決頒布前的任何階段承認控罪,以彰顯其悔意,並認為原審官指被告「面對判刑才指稱後悔只是口惠而不實」的說法並無不妥。

至於張穎瑜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最終上訴庭裁定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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