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謝世傑被指在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時未有申報其收入超出限額,被控4項欺詐罪。案件今(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謝承認4項控罪,求情稱理大擔任兼職講師收入不穩定,並非故意知悉有固定收入仍不主動申報。署理主任裁判官考慮到被告願意退還款項,為被告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延後至7月24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謝世傑於去年6月至今年1月期間,分別於去年7月19日、8月20日、11月20日及12月20日獲發每期4,195元長者生活津貼,合共16,780元,當中未有向社會福利署申報其入息已超出有關津貼的資格限額,涉嫌違反津貼計劃規定,導致社署未有追討相關款項。長者生活津貼計劃規定受益人每月的收入和資產不能超出限額,其中收入限額為每月10,710元。
控方證人、理大講師確認,被告於2021年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理大擔任監督人員;謝在社工註冊組織被提名為委員會成員,因而獲發放一筆款額。另一控方證人、社署助理社會福利人員供稱,在涉案4個月中,謝不應該獲得每月4,185元的長生津,所以社署多付了16,780元,但謝在收入超出限額的情況下,沒有通知社署或歸還款項。
辯方求情稱,謝世傑初次犯案,從事社會工作,今年初已退休,亦無其它工作。被告並非有意欺騙社會福利署,雖然他在領取補助期間分別從社工註冊局及理工大學獲得報酬,但前者是他多年前參加局方會議所得的一次性酬金,後者是每月不穩定的兼職教師薪酬,因此被告在某些月份的收入低於收入上限。
被告願意向社會福利署退還涉案的1.6萬元款項,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被告坦誠認罪,案例顯示涉及不誠實欺詐公帑的案件不一定判處監禁,可考慮被騙金額、犯罪持續時間及是否退還款項。張官考慮到被告願意償還款項,為他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要求他於今日內繳清款項。
案件編號:ESCC752/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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