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今日(8日)於高等法院繼續結案陳辭。本案進入第147天審訊,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分別就警方的證據提出強烈質疑,其中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代表律師稱,張被警員毆打後被迫供,他籲陪審團考慮「寧縱毋枉」,但遭法官打斷;第五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律師則質疑控方的指控「空洞而無物」。
案件涉及8名被告,控方指他們於2020年初策劃3宗爆炸事件,地點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在結案陳詞表示,張家俊被捕時遭警員毆打,包括戴著戰術手套的警員,導致胸口受傷及左膝碎裂。至於控方稱張家俊是因「頂門」而受傷,辯方不認同,強調「頂門」應是手部和肩部受傷,而非胸口及膝蓋。
張家俊自辯時亦透露,在被捕時遭警員拳打,遭警員襲擊胸口後被迫招認和交出手機密碼。至於張家俊送院時沒有向醫生談及此事,僅指出受傷部位,辯方指出符合一般傷者的反應。
張家俊是程式工程師,警方在其公司和私家車搜出的電路板和化學品,辯方認為未必與炸彈有關。張家俊自辯時亦指部份物品屬於其同事。
另外,張家俊的手機中搜出墓碑型炸彈設計圖,但是僅能存放9公斤炸藥,與涉案群組討論引爆的20公斤炸彈不符,認為張家俊並無參與串謀。他又在警誡下曾經稱「我無份整炸彈」。
張志輝向陪審團提出普通法「寧縱毋枉」原則,強調控方的舉證責任,但是法官陳仲衡打斷,斥責其「過份渲染」,又向陪審團指出,雖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若證據確實肯定被告干犯控罪,陪審團就要定罪,不應受到「寧縱毋枉」這句話影響。
當張志輝再提及「寧縱毋枉,唔好冤枉⋯⋯」時,法官再次打斷,向陪審團表示「唔好過份渲染意思,必須有證據裁定有罪」。
警方舉證空洞
第五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在結案陳詞稱,控方舉證失敗,針對楊怡斯的指控「空洞而無物」。
陳強調,控方舉證要毫無合理疑點,如果僅憑警方形容跟蹤調查的女子,是「有點像」、「好像是同一個人」等,加上如果陪審團不肯定警方調查的telegram用戶就是楊怡斯,就應裁定楊怡斯無罪。
聆訊下周一(11日)續。
本案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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