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競技場職員施朗(現年30歲)被控於2020年6月在筲箕灣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經審訊後,昨日(10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劉綺雲裁定罪名不成立。法院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悉涉案物品的真實性質,且無證據顯示其有意圖使用或修復槍械。

案件源於2020年6月29日,警方在施朗位於筲箕灣愛東邨的單位內,搜獲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以及53枚槍彈殼。國安處落案起訴施朗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即無持有相關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上述物品。

施朗不認罪,並在庭上作供稱,自己僅購買玩具槍用於氣槍比賽及拍照,並無意圖改裝成可發射狀態。在警方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涉案物品,但強調槍械無法發射。

法官劉綺雲在英文宣讀裁決時指出,被告被外界形容為「槍癡」,其供詞與錄影會面一致。她接受涉案手槍裝有「TTI Magwell」組件,設計用於氣槍比賽,只能容納特定彈匣,而無法放入普通彈匣,這與控方描述不符。

劉官又說,雖然涉案手槍及長槍因日久失修無法發射,但是經復原後可使用,因此仍屬條例管制範圍。然而,她強調,在被告住所內未發現任何用於修復槍械的工具或材料,駁回控方指被告計劃修復並使用的說法。

對於涉案的53枚槍彈殼,劉官認為,這些彈殼有可能是裝飾品,用於拍照而非彈藥,且單位內無發現可將其還原成可擊發狀態的底火等原料。法官亦不接納警方專家的證詞,批評其報告在彈匣檢驗部份有明顯不一致,且未提供充份解釋。

劉官亦引用辯方大律師的論點,認同被告擁有玩具槍知識並不等同了解真槍,被告在組裝時可能僅注重仿真度,而忽略零件可組裝成火器的潛力。涉案彈匣及膛口裝置雖屬火器元件,但外觀與玩具相似,材質僅有差異,法院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計劃使用這些物品。基於上述理由,劉官裁定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辯方部份訟費申請。

施朗目前因另涉2019年理工大學突圍事件,承認暴動罪,被判監禁52個月,正在服刑。他已就該案刑罰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DCCC647/2023、DCCC367/2024 (Consolid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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