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8人被指2020年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和羅湖站放爆炸品,以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爆炸品。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8名被告中,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罪成,其餘5人無罪。高等法院法官原本打算今日(10日)判刑,但由於需時間考慮辯方求情、訟費申請以及證物處理,押後至10月27日,3人繼續還柙。

法庭早前就3名定罪被告索取心理報告。控方引用心理報告指出,定罪被告何卓為承認知道涉案單位存放爆炸品,並計劃在公眾場所進行襲擊,以向政府施加壓力,但否認在案件中擔當積極角色,並表達對警方與政府的憤怒和失望。

報告評定何為人不負責任、鹵莽、勢力、叛逆、自我中心和自尊心膨脹,傾向合理化自己行為以維持正面形象。除非守法觀念、價值觀、認知及行事方式有顯著變化,否則他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可忽略。

控方強調,爆炸品目的是危害生命,何卓為鼓吹暴力和敵對警方,更以社運資訊換取與女性的親密關係,希望法官考慮加刑。

控方續稱,定罪被告李嘉濱稱他於案件中所用爆炸品只會釋放煙霧,無意傷害他人,對警方應如何行事才算「正確」的看法未有改變,難以改變其理解世界的方式。定罪被告張家俊完全否認知悉案件情況,一直認為自己可獲釋,對判罪結果感到失望,雖然他身心狀況比以往健康,但是覺得自己無用,不該存在世間,心理報告形容為他輔導像一場永不終結的「哲學交流」。

何卓為的代表律師求情稱,何在還押期間有進修,成績不錯,報告亦非認定何無可救藥,若能接受大量心理輔導,不排除情況會改善。案件中的爆炸並未造成任何人員死傷,不應僅憑潛在威脅判定何是「危險人物」。

張家俊的代表律師稱,被告在案中屬協助角色,並非主謀。

法官陳仲衡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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