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遭指控在尖沙咀市政局百周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其中有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今年3月被高院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上訴庭今日(10日)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訟費。
是次訟費申請,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肖慧婷及檢控官沈嘉琪代表;羅健熙由大律師沈士文及黃宛蓓代表。
律政司一方反對部份訟費申請,認為羅健熙應只取得一半訟費,並指雖然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因上訴庭也認為原審法官是誤讀案例,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罪所須的「共同目的」。
律政司一方又引「黎智英被指刑恐東方記者」案例稱,律政司長提出的上訴理只有一個獲法庭接納,故答辯人只能獲一半訟費。
羅健熙一方則認為,該案例是因答辯人處理上訴時有行為問題,導致不必要的延誤,才被「剝奪一半訟費」。羅一方另引「吳瑞麟案」、「鄧兆峰案」,強調上訴理由的多寡和獲得接納的數目,不是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申請方處理上訴時的行為、過程、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羅一方又強調,原審法官對法律誤解,與羅被判無罪根本無關。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本案和其它相關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指原審法官是沒有掌握好相關的法律,但這個錯誤卻和羅健熙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羅健熙一方順著司長的進路對問題拆解,雖然毫無幫助,但也沒有過猶不及和構成對時間的浪費。
最終上訴庭表示,「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身的D6(指羅健熙)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亦表示理解律政司司長希望糾正原審法官的錯誤,但不能指望與此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健熙一方分擔訟費,最終下令羅健熙可獲得呈述上訴和是次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原案共涉10名被告,控罪指羅與另8人於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咀市政局百周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022年11月,羅健熙被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無罪。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於今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決,因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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