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控2019年在理大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21日)頒下判辭,駁回上訴。
判辭指,原審法庭認為羅健熙作為政治人物,不可能不知道單純留在現場,會讓示威者覺得是支持和鼓勵,且認為羅身為公眾人物,不可能忽略現場事態發展以及集結在科學廣場的人的抗議訴求,因不採信羅的答辯說法。
原審法官認為,羅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屯積政治本錢、希望塑做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因為一般旁人或觀察者在情況變壞的時候應該在合理切實的情況之下儘快離開現場。
但即使如此,原審法官指出,在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其動機及行動之下,上述推論可能只是其中一種解讀,並指出即使羅出於私心,想囤積政治本錢而留在現場,這也無法肯定他的意圖就是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庭認為,控方證據不足以令法庭肯定答辯人在場的唯一意圖就是參與該非法集結,雖然羅健熙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政治本錢的可能,但他沒有一般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法庭無法肯定他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此認為原審法院的裁決合理,駁回律政司上訴。
同案記者不服定罪上訴被拒
另外,同案被告鄧卓儒(報稱記者)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他亦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今日被高院駁回。
案情指,被告被捕時,警方從其背囊搜出7條膠索帶、鐳射筆、萬用鉗等工具。原審認為,案發時是在大清早,且在被告並無必要帶有上述物品。
被告上訴質疑原審法官沒有給其記者身份賦予足夠比重,應該有排除鐳射筆或萬用鉗被用作攻擊性武器的可能,且案中亦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讓鐳射筆或萬用鉗被用作攻擊性武器。他並認為,原審法官一方面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非法集結」脫罪,另一方面又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有罪」罪成,認為裁決有矛盾和有衝突的。
上訴庭指出,鐳射筆和萬用鉗的使用可以是合法,但同時也可作為武器,關鍵是它們被搜獲時的情況。對於被告作供稱鐳射筆是要用來給同事發指示,但由於當天其沒有同事跟隨,因此供詞不成立;此外,萬用鉗在庭上已被證明無法用來調校工具,因此原審法官有權推論被告意圖把它當作武器給自己或別人使用。
上訴庭又認為,被告可以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所以其有無記者身分並不影響他使否有非法行為。最終上訴庭亦駁回鄧的上訴,維持其有罪裁決。
案件編號:CACC 217/2022、CACC 1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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