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東區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一宗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原本只預留2天,但結果花上91天,案中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何官審案時曾多次與辯方爭拗,頒令兩名辯方律師須承擔62萬元「虛耗訟費」予控方。上訴庭2022年撤銷該命令,兩名律師昨日(13日)入稟高等法院,向控方大律師關文渭、司法人員及何麗明索償超過2千萬元。
原告為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被告依序為負責案件ESS39884/2016的主控關文渭、司法人員、法官何麗明以及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出,Thapa Kamala被指2016年4月25日在大潭道橫越馬路時遭的士撞跌,被控行人疏忽。案件2018年1月10日開庭,歷時91日,兩位原告在審判中代理Thapa。
入稟狀批評,關文渭與何麗明以共生關係互相合作,為自身謀利,錯誤地拉長案件的審理時長,浪費大量司法資源。例如,否決將事件縮窄為法律爭點、針對專家資歷展開10天案程序等。何麗明則拋開其作為公正仲裁者的職責,濫用司法權力,對Thapa及其法律團體抱持偏見,例如審判期間因Thapa遲到1分鐘而勒令她繳交保釋金100元、重複提及無關緊要的法律問題,以及挑剔原告,甚至發表羞辱性言語。
入稟狀指,當年控方證據薄弱,案件初次於裁判法院提堂時,裁判官已質疑起訴嚴重受傷的Thapa有何公共利益,並指出該的士司機未有投訴,但控方仍起訴,其後Thapa獲判無罪釋放。
原告指控關文渭、負責案件的司法人員、何麗明合謀濫用公職權力、妨礙司法公正、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及、惡意提出「虛耗訟費」民事訴訟、作出毫無根據的失當指控。何對兩位原告發出總計約62萬元訟費命令,令原告在其後的上訴程序中支出巨額法律費,職業聲譽和精神受損。因此,要求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加重損害賠償等共2,140萬元。
案件編號:HCA190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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