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朗「7.21」白衣人襲擊事件,「白衣人」之一鄧嘉民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和串謀意圖傷人罪成,判監4年1個月。他不服傷人罪名成立,今日(15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其代表律師稱,原審法官無法肯定被告有傷人意圖,案件中也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法官薛偉成認為白衣人士之間有共識使用藤條和木棒攻擊黑衣人士,鄧的身份是共犯,故否決其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鄧嘉民(45歲,商人),在原審時否認兩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與其他人串謀傷人。原審案情指,他在朗和路現身約10分鐘,曾在黑衣人士前方手握80厘米長的藤棍,並朝他們投擲工地燈、木棒。

鄧的代表律師David Boyton在庭上表示,原審法官在判決中指鄧能夠預視使用藤條和木棒打人會對人造成嚴重身體損害,然而控罪需要證實鄧有傷人意圖;有案例指可預視的狀況不等於有意圖,案件中亦無證據顯示鄧或其他人的舉動造成任何人受傷,認為原審的判罪不穩當。

法官薛偉成引用鄧的立場,鄧不爭議暴動的判罪;而原審曾指出,白衣人之間有共識使用藤條和木棒攻擊黑衣人士,鄧的身份是共犯,案發當時手持藤條,可合理預期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他亦在現場鼓勵其他白衣人用木棍和藤條追打黑衣人,故否決其上訴許可申請。

翻查資料,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去年在判決時指鄧嘉民手持藤條,沒有證據顯示他令黑衣人受傷,但他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鄧在出庭時亦改變外型,官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

案件檔號:CACC 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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