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接連發現有爆炸品,8名男女事後被捕及被控違反《反恐條例》等罪名,是本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其中3名男子早前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首被告何卓為被判監禁18年,另外兩人則分別被判監16年8個月。

3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以及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他們原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製造爆炸品」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他們「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

陳官今判刑時指,「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而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犯罪行為「一而再、再而三」。其中何卓為在案中是領導者角色,心理專家報告指何毫無悔意,陳官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無任何減刑理由。

李嘉濱及張家俊則被認為是案中關鍵角色,陳官認為李的悔意流於表面,張家俊則毫無悔意,故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人屬初犯酌情減刑4個月,最終判處2人監禁16年8個月。

另外,首被告何卓為於2019年因刑毀罪被判緩刑,鑑於他於緩刑期間犯下本案,違反緩刑令及須額外服刑6日。

法官拒被告申請取回電話或電腦

同案餘下5名被告分別是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全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早前已獲釋放。

其中何培欣、周皓文早前申請取回訟費,但法官今日指兩人自招嫌疑,駁回申請。

另外,張家俊、張琸淇、李嘉濱、何培欣、周皓文亦提出申請取回被警方扣押的電話或電腦以及現金,均被法官駁回。

法官在判詞中指,案中證據顯示李嘉濱與周皓文被檢獲的現金,或可當作案發時生活費用。何培欣家中被檢獲約16萬現金。官認為,該些現金或是案中眾籌所用,她案發時身為大學生,理應不會持有巨額現金。

至於涉案電子裝置,法官指裝置內的資料可由警方安排存入USB交還被告,但裝置要銷毀。

被告指遭警員非法惡意毆打 要求民事索償 

另外,被告何卓為、張家俊、周皓文在2023年3月分別入稟高院提出民事傷亡訴訟,指在2020年3月7日至8日凌晨,在不同警署被警員非法惡意毆打,要求警方賠償身體及精神傷害,其中周皓文的入稟狀稱被警員毆打「以索取證據」。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張家俊、何卓為的案件將於明年2月及3月再訊;周皓文的案件則暫未見排期處理。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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