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在2009年與商人陳振聰展開訴訟,爭奪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產。商人林義雄早前入稟,稱基金時任主席龔仁心曾經向他借貸4,285萬元打官司,但及後一直未有償還欠款,要求追討本金及每年48厘利息,2023年獲判勝訴。基金不服上訴,上訴庭今(7日)裁定基金上訴得直,認為案發時的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60厘,原審法官裁定涉案協議年息48厘基礎不足,下令發還重新審理。
上訴方是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林義雄。
基金會爭議,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高息貸款的可能性低、龔仁心無必要向慈善基金的其他董事隱瞞涉案貸款的真正性質等。但是上訴庭駁回,認為龔仁心在爭產官司涉重大財務或個人利益,故有可能隱瞞。
判辭指出,基金會質疑原審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梁俊文,只是基於華懋前高層許業榮的陳述,裁定涉案口頭貸款協議的利率應為年息48厘,認為原審就利息計算的裁決不合理。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認定雙方同意利息為「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案發時《放債人條例》的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60厘;年息48厘則是觸發「敲詐性交易」(extortionate transaction)的法律門檻。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接納林義雄就口頭協議的證供,唯獨不接納林供稱的60厘利率,反而認定雙方已協議採用48厘利率,對原審的推論感到困惑,認為其裁決不穩妥。
上訴庭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包括重新裁定涉案貸款涉及的法定利率上限、年息48%是否過高、法庭應否按利率上限重新考慮貸款協議、林義雄可否基於不當得益原則追討4,285萬元的貸款本金等。
案件編號:CACV12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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