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有抗爭者闖入立法會大樓,藝人王宗堯等12人去年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4個月至82個月。其中藝人王宗堯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今(1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彭偉昌形容本案的「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對於申請人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法官楊家雄反駁「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
上訴的7人中,包括較早前不認罪的王宗堯、林錦均和吳志勇,及認罪的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當中畢慧芬及王宗堯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上訴刑罰。
王宗堯早前被判刑74個月。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地點的「暴動」下午1時許開始,王在「很遲階段」,於深夜11時47分左右到場,將充電器交予在場的記者,相信對方屬於合法需要的人士。王只短暫逗留在會議廳,期間曾與1、2人打招呼交談,之後即離開現場,沒有叫口號、參與佔領。
蔡維邦指出,王當日下午參與合法示威後才到立法會,認為法庭要考慮其想法,是否如原審裁決所指,是進入立法會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動」。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其到場無意支持或鼓勵「暴動」,原審法官亦沒有其它證據推翻說法。
彭官質疑,王可在立法會大樓外交收,其交收完不馬上離開,至少有「犯罪意圖」。律政司一方則反駁王的一方,稱王當晚10時就到達立法會,可在交收後立刻離開,但是他仍然選擇進入會議廳這個「暴動的中心」及「風眼」,逗留時間不論長短,都屬於參與「暴動」。
在上訴刑期方面,蔡維邦形容王宗堯角色邊緣,案發時無做過甚麼,王在局勢比較平靜是,入內逗留約5分鐘,無用暴力,亦非領導,無煽惑他人,認為其量刑起點為6年半監禁,相比其它案例實在太高。
畢慧芬:應就精神病進一步減刑
另一申請人、「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原審時已認罪,被判囚59個月7天。她患有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今無律師代表。就定罪上訴,她稱自己是精神病患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承認當日做違反法例的事情,曾拆下2米長鐵通,但不解何以起訴「暴動」而非刑毀,並說自己愛穿黑衣或啡衣,但不等於是示威者。她指,上訴是因為不清楚「暴動」的定義;但她回應彭官提問時,確認自己早前認罪時明白程序內容。
就刑罰方面,她稱自己最高只得一般人17至18歲的智商,認為原審法官應就她的精神病進一步減刑。她認為自己有違法,但沒有干犯「暴動」。
孫曉嵐一方質疑量刑標準
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早前被判囚57個月。其代表大律師馬維騉稱,「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甚少高達7年監禁。但是楊官插口回應,大家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馬維騉稱2019年9月29日,政府總部外的「暴動」有人投擲汽油彈,亦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彭官反駁此案的示威者在政總外圍,但是而本案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是「有史以來最嚴重」。
馬維騉質疑原審法官量刑的標準,認為其將被告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但之間的量刑起點只差3個月,建議可將不同等級的量刑起點,定為4至7年之間。
楊官引用原審判詞,稱本案屬最嚴重的「暴動」,低等參與者量刑起點亦高。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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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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