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今日(15日)宣布,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今日刊憲並生效,當中新增國安法的條款,要求持牌廣播機構須「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
就「持平原則」,公告列明,電視台、電台節目須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份認同和《港區國安法》節目或節目環節。
另外,守則容許持牌電視或電台直接轉播「大陸信譽良好的媒體」節目或頻道時,可獲豁免遵守本地業務守則的規定。
另外,政府亦放寬業務守則中對廣播業的規管,包括放寬接受贊助的規定及對電台節目中間接宣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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