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各罰款18,530元。
屋宇署早前向大埔一幢樓齡54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的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在其單位直接向樓梯開啓的入口安裝防火門和拆除鐵閘。
由於該2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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