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昨日(15日)在社交媒體貼發文表示,為進一步加強公務員紀律機制,已完成檢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建議修訂當中關於管理紀律事宜的部份。

楊何蓓茵在帖文表示,修訂主要涉及3個範疇。一是簡化紀律程序,以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特別是紀律聆訊)的效率和效能;二是修改停職安排,擴闊停職涵蓋的範圍、收緊停職期間扣薪及沒收所被扣薪酬的安排;三是技術修訂,包括因應《港區國安法》作出相應修訂。

公務員事務局建議,在紀律程序方面,若被控人員在無合理原因下缺席聆訊,聆訊可以繼續進行,就法庭已定罪的個案,當局毋須取得法院記錄才施加懲罰。

另外亦會收緊停職安排,包括將範圍擴至已接獲「擬令退休通知書」的人員,正被調查而停職的人員會被扣起最多一半薪酬,若涉事人員在刑事或紀律程序完結前離職,當局評估該名人員很可能會被革職或迫令退休,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可被全數沒收。

同時,局方也預計修訂《命令》中,有關取消被革職的公務員相關福利的條文,使其涵蓋《國安法》的定罪個案。

未來被以《國安法》定罪的公職人員,將喪失對退休福利及其他福利或利益的申索權。

此外,公務員事務局昨日已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公務員紀律機制優化措施的文件,並會在本月底出席委員會會議,徵詢議員的意見,目標是在2026年落實《命令》和《規例》的優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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