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10日)公布,3名業主因未有遵從《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發出的清拆令,早前分別在沙田、屯門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共被判罰款超過41萬元。當局強調,將持續對違令業主採取執法行動,保障樓宇結構安全及公眾安全。

首宗個案發生在沙田丈量約份第183地段一幢村屋。該處天台建有約50平方米僭建物,未經屋宇署批准或同意,亦不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屋宇署遂發出清拆令,唯業主未有依從,被檢控後於6月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款共128,300元,其中108,300元為因罪行持續而加徵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青翠徑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兩個僭建物,合共面積約102平方米。同樣未經當局批准,涉事業主曾兩度遭檢控,早前已被罰款共22,760元,唯其仍未清拆。屋宇署於2023年再提起第三次檢控,該名業主於6月4日被屯門裁判法院判罰款共197,500元,其中97,500元為就持續違令日數所加徵。

第三宗個案發生在九龍太子道西一幢商住大廈。業主擅自改動樓宇結構,包括拆除八字樓及地下天井兩道防火門,並在牆身鑿出門口,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下令清拆,唯業主沒有依從,最終於5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5,060元,其中81,060元涉及持續違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僭建物包括影響樓宇耐火結構的違規改建,可能構成重大安全風險,業主有責任儘快遵從清拆令。對於違反命令者,署方會嚴格執法,包括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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