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今日(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控方率先展開結案陳辭。案件涉及8名被告,控方指他們於2020年初策劃三宗爆炸事件,地點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祭壇。
控方資深大律師林芷瑩表示,第六被告張琸淇雖然參與程度較低,但其知悉涉案Telegram群組的討論內容,並未退出群組,亦曾發送訊息。控方強調,共謀者角色有高低之分,角色輕微不代表沒有參與。
張琸淇案發時任職入境處登記主任,控方指出她掌握部份涉案人士的角色,對整個計劃有全面認知。她亦承認曾與其他人於嘉頓山附近開會,討論將軍澳事件所需物資,並提及墓碑型炸彈的3D打印設計。
控方又指,張在訊息中提到「但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睇到鬚」,顯示她知悉計劃需「變裝」,認為戴口罩可代替假鬚。她亦承認案發期間曾進出用作試爆及儲存炸藥的單位,但未有提出證據反駁控方指控。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 1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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