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四年多的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辱警」爭議案,今(7日)畫上句號。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其不具合理給予許可的理由,意味通訊局無法再就此案向上訴庭的裁決提出挑戰。
上訴委員會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他們在書面裁定表示,考慮通訊局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書面陳詞後,認為通訊局申請不具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因此駁回其申請。委員會並未就此次上訴許可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文件顯示,是次上訴許可申請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答辯方為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
現已停播的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的節目中,有兩個環節涉諷刺警隊,事後被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相關內容辱警,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發出警告。港台工會及記協提出司法覆核獲裁部份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及記協兩方均不服裁決並作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去年9月推翻通訊局對港台的所有警告,通訊局一方的上訴則被駁回。通訊局不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通訊局屢次不服上訴
事緣2020年,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香港電台《頭條新聞》某集內容涉及王喜在「驚方消息」中穿著警服、包著垃圾袋,從垃圾桶冒出,構成侮辱警方。隨後,記協及港台工會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該裁決,並於2021年部份勝訴。
通訊局、港台工會及記協針對各自敗訴的部份提出上訴。2024年9月,上訴法庭一致駁回通訊局的上訴,港台工會及記協則上訴得直,通訊局的警告被撤銷。
上訴案判決後,雙方針對訴訟費用問題作陳詞。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
記協與港台工會主張,通訊局應分別為兩宗案件支付全部及90%的費用;通訊局則認為僅須支付兩案各一半的訟費。管理局認為,作為電視行業監管機構,有義務對訴訟提出抗辯並上訴,希望透過法庭解決其法定職責的執行方式,並最終成功釐清部份問題。
上訴法庭接納通訊局的抗辯與公眾利益相關,部份議題屬新範疇,對其職責履行、電視節目監管,以及香港電台如何依守則運作均具長遠影響。儘管上訴庭駁回了通訊局的上訴,但考慮上述因素後,法庭可酌情決定費用分配,最終裁定記協及港台工會可獲75%的訴訟費用。
通訊局不服此決定,先向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是法庭認為其部份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最終被拒。隨後局方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FAMV32/2025、FAMV33/2025、CACV579/2021、CACV5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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