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庭的庭審最後階段,法官通常會詢問被告是否選擇到證人席上「自辯」。儘管這是被告所享有的合法權利,但若在自辯過程中被揭露有偽證行為,其後果往往比選擇沉默更為嚴重。因為偽證會被視為「對司法制度的破壞」,直接影響陪審團對事實的判斷。

在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審理的「武漢化工涉芬太尼前體輸美案」中,被告、湖北精奧生物科技公司行銷經理陳依依,因在庭審中出庭自辯時涉嫌偽證,被控方要求加重量刑。控方在8月22日的量刑庭審中直言:「被告有權利為自己辯護,但她不能說謊。」

控方:四大偽證行為構成妨礙司法

控方助理檢察官Kevin Sullivan指控陳依依至少在四個關鍵問題上「公然作偽證」,不僅誤導陪審團,還妨礙司法公正。

其一,否認公司網站宣傳內容:陳在庭上聲稱,她不清楚公司網站上刊登的「芬太尼中間體廣告」。但控方出示其手提電腦檔案及公司廣告記錄,證明她熟知相關內容。

其二,歪曲臥底對話:在曼谷會議上,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Gil」明確表示欲在紐約設立芬太尼實驗室,陳說她理解為「他想在紐約建立大型實驗室,並找到專業團隊來開發更好、更安全的產品,以便他拯救生命。」然而錄音顯示,陳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因為她清楚產品將被用於製毒,且她的上司王慶周當場回應「在美國建實驗室的想法非常正確,因為物流最快」。

其三,否認知悉違法性:即使臥底曾明確提及產品在美墨邊境遭查獲,陳仍在庭上堅稱「不認為Gil打算違反美國法律」。控方強調這屬刻意規避責任。

其四,誤導新聞理解:陳聲稱自己因閱讀《美國之音》關於芬太尼的報道而「一頭霧水,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但控方指出,她英文能力極佳,不僅在庭審過程中糾正翻譯錯誤,更在量刑前向法官提交了一封長達14頁的手寫信,內容以流暢且優美的英文撰寫。其辯解明顯不實。

控方總結,這些偽證不是單純的記憶錯亂,而是有意誤導,屬「主動破壞司法程序」,若允許被告「編造版本」欺騙陪審團,將嚴重損害司法體系的完整性。因此他敦促法院在量刑時加重考慮,建議刑期為18年(216個月)。

辯方:語言與文化差異導致誤會

辯護律師柯頓(Marlon Kirton)則堅稱,控方「斷章取義」,誤讀了陳依依的言辭。首先,有關「建立拯救生命的實驗室」討論,她所理解的「配方」討論,是降低純度、防止過量致死,而非協助非法製毒。

其次,她雖具備良好的閱讀能力,但口語英文不足以捕捉臥底話語中的「隱晦暗示」。作為母語為普通話的說話者,對「潛台詞」無法完全理解。

第三,關於《美國之音》報道,她的「困惑」主要源於中美官方對芬太尼的政策立場不同,而非否認其非法性。

律師補充:「陳女士的證詞與她的經歷背景一致,她並非蓄意偽證。」

法官:被告「十分清楚」危害及其後果

然而,法官加德菲(Paul G. Gardephe)在量刑意見中對此並不認同。他三次使用「well aware」(十分清楚)來形容陳依依的知情程度:她「十分清楚」這些化學品將被用於合成製造芬太尼;她「十分清楚」網站使用「偽裝包裝」規避檢測;她「十分清楚」這些化學品合成的芬太尼會造成美國人死亡。

法官直言,陳依依十分聰明且受過良好教育,當她獲得這份工作時,當她選擇這樣做時,她不是不知道美國制裁的後果。她在監獄中雖是模範囚犯,但「選擇參與大規模輸送芬太尼前體至美國」,並在庭上拒不承認。

當臥底探員Gil談到這些化學品合成的芬太尼導致美國人死亡時,「她沒有驚訝,也沒有表達困惑,相反,她和客戶談論起配方。」法官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在於她不僅參與其中,還持續否認,至今也從未對美國因芬太尼死亡的人數表現任何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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