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去年在高院承認串謀無牌藏槍及無牌藏槍、遭判監9年的維修技工陳玉龍,另涉一宗管有彈簧刀案。他今年2月在裁判法院認罪後加監5個月;但之後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今(5日)遭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

現約32歲的申請人陳玉龍,被指在2020年1月17日於沙田廣源邨被警員截查後,從其身上搜出一把彈簧刀,並被發現其電單車的車牌,與其登記車牌號碼不同。

陳今年2月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判囚9個月,部份分期執行,終加監5個月。

申請人認為,兩項控罪分別以監禁12個月和6個月為量刑起點是過重,並指陳喜歡野戰遊戲,才收藏涉案彈簧刀。至於換車牌是待新電單車轉牌期間貪方便,為令其電單車得以在停車場內停泊,未有對停車場造成經濟損失。

另外,申請人認為,上述與《反恐條例》案件出於同一被警方截查事件,應該同無牌藏槍的9年刑期同期執行。申請人亦不滿案件延誤,要待其高院案件審結後,才聽取答辯,時間相隔約5年。

姚官即日裁決時,指原審裁判官量刑起點恰當。另外,管有彈簧刀案、偽造文件案,與高院無牌藏槍案的案發情況不同,性質不相干。原審裁判官已經准許部份刑期分期執行,故申請人沒有基礎推翻判刑,於是駁回上訴。

反恐首案的審訊中,透露陳玉龍受被指為槍手的蘇緯軒拜託,代為接收包裹,並每次支付200元作為報酬,陳起初以為包裹內裝的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包裹內其實是真槍;在陳家中搜出的已上彈的真槍及92發子彈,由蘇贈予陳作為收藏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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