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葡籍男子黃煡聰於2022年入境時被捕,他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早前承認《國安法》「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但他就因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扣減,申請刑期上訴許可被駁回,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今(5日)亦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
上訴人為黃煡聰(41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主審法官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彭寶琴。
上訴人爭議國安法第21條中,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之下的串謀罪。之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改變之前的規則,即《國安法》第21條的最低刑罰,不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
法官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並非如申請人所指,意圖堵截《國安法》第21條有關刑罰的漏洞,「申請人所謂的法律漏洞根本就不存在」。
至於《國安法》第20及21條,如何與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 及159C條銜接,判詞指此在上訴許可階段被駁回,「現在申請人只是舊調重彈,未能提出任何論據」。
因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上訴庭拒絕發出有關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 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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