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2歲女侍應被指為求順利追討工資及遣散費,涉嫌兩度向勞工處職員提供價值共350元的超市禮券及現金,以圖換取協助,其行為被拒後遭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暫毋須答辯。
被告丁淑芬(52歲,報稱工人)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她分別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價值50元的超市現金券及300元現金,作為協助她繼續向前僱主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申索工資及遣散費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指,被告於2012年至2019年間在一間飲食集團任職。2024年8月中,她向勞工處提交申索表要求前僱主支付薪金及遣散費。由於申索超出三個月法定時限,勞工處曾協助她申請延長時限並安排調停。被告其後涉嫌於與職員會面時送出50元超市禮券;數月後再於另一會面期間提供現金300元,兩名職員均當場拒收並報告上級。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屈麗雯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訊,被告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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