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忽照顧或虐待兒童,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被檢控及定罪人數按年上升。據勞工及福利局數字,去年檢控人數為306 人,較2020年的86人上升逾2.5倍;去年被定罪人數為130人,為2020年48人的2.7倍;且從歷年數據來看,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個案皆有上升。

勞福局局長孫玉菡今日(15日)回應立法會質詢指,政府一直以來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保護兒童,令他們免受傷害或虐待,除了及早識別和介入虐兒個案,亦會支援有虐兒風險的家庭,從源頭上預防虐待兒童。

截至今年上半年數字,從一月至六個月本港共有144人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而遭檢控,被定罪人數則為66人。

在保護兒童安全相關法例方面,勞福局指,現行多條法例保護兒童免受不同種類傷害,包括《僱用兒童規例》、《婚姻條例》、《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及將在明年1月20日生效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等。政府會適時監察成效,考慮如何進一步加強保護兒童的工作,包括在有實際需要時檢討各保護兒童相關法例。

此外,有意見認為,本港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的尺度及所訂的兒童年齡上限並不統一。例如在《僱用兒童規例》下,年滿13歲及15歲者分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和受僱於工業工作;在《婚姻條例》下,年滿16歲者可在提交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後結婚;而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下,有關「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行所訂的兒童年齡上限則為16歲,家長獨留不足16歲兒童在家便可能觸犯法例。

對此勞福局解釋,犯上述條例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案情而定,例如該兒童的實際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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