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員被控於2022年至2023年間,在處理10宗案件時涉嫌偽造證人陳述書,或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追究,導致案件終止調查。案件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辯方稱證人曾經在庭上推翻不追究口供,證供不可信,並認為被告的行為未達刑事案件標準,可用內部聆訊處理。暫委法官黃國輝將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裁決。
被告黃耀聰(34歲,現已停職)被指於2022年11月4日至5日偽造一份日期為2022年11月5日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聲稱由周姓女子簽署,實際上周嘉敏並沒有作出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被告意圖誘使上級相信文件真實並終止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調查。另一控罪指,黃於2023年1月6日至7月28日間,就9宗案件,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藉著向其上級虛假地表示報案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不誠實地致使上級終止9宗案件調查。他否認各一項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辯方就公職行為失當罪指出,報案人鄒偉權在被盤問時,同意為令警方替他追討案中損失的3萬元,所以才推翻不追究口供。另外,鄒稱不記得在簽口供時是否知悉內容,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
被告曾經表示刑事調查隊的工作壓力大,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他工作時有無機會出錯。現無證據顯示被告冒簽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又無作虛假陳述去要求事主簽署。
辯方表示,證供顯示陳述書並非終止案件調查的唯一考慮,有高級警務人員稱警方調查的9宗案件,最終未能再查,認為被告行為未達刑事案件標準,或能用內部聆訊及刑罰處理。
案件編號:DCCC20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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