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在過去10年(2015年至今年首季)勞工處接獲涉及僱員在工作期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的個案,共1,439宗,每年介乎98宗至182宗。當中心臟疾病與腦血管病佔多,分別為882及253宗。至於「其它」個案有304宗,主要涉及多重疾病、癌症及器官衰竭等。
孫玉菡書面回應勞聯主席、選委界議員林振昇的質詢時,並提到上述個案按行業劃分,最多個案出現依次分別出現在「專業及商用服務」(339宗)、「建造業」(232宗)、「地產」(194宗)。
孫玉菡表示截至上月,勞工處已完成處理當中1,397宗個案,正跟進餘下的42宗個案。已完成處理的個案每宗平均申索款額約為89萬元,其中經勞工處處理後獲僱主賠償的個案有5宗,家屬沒有繼續追討或家屬與僱主直接達成和解協議等的個案有1,374宗,其餘18宗個案的家屬已入稟法院向僱主提出申索。就家屬已入稟法院提出申索的個案,勞工處得悉法院已審結17宗,皆為在法院達成和解協議。
不過,勞工處沒有備存有關個案去世前一個月的總工時,或去世前連續兩個月或以上內平均每月最高工時。
定義工作過勞?孫玉菡:乏公認國際準則
林關注政府會否考慮參考鄰近地區的做法,定義工作過勞,並就相關的受傷或死亡,規定僱主須履行相關法定補償責任。
孫玉菡回應,「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據勞工處掌握的資料,國際勞工組織並沒有就「工作過勞」而導致工作間死亡制訂定義或指引,國際上亦缺乏公認的準則。絕大部份國家或地方並沒有循僱員補償角度制訂相關定義。
孫重申,香港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已訂明,即使僱員所患疾病並非指明的職業病,但經證明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或死亡,僱員或其家屬仍可根據條例就有關疾病向僱主追討補償。
工時指引未有共識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致力在各行業性三方小組,與僱主組織及勞工團體等商議擬定行業性工時指引。
他透露,與會者坦誠分享各行業的工時安排及相關措施,但就擬定工時指引的方向及內容,包括應否及如何擬定每周或每天的標準工時,以及超時工作的工資補償比率等,勞資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勞工處會參考三方小組的討論,加強宣傳及推廣良好工時管理措施,鼓勵僱主與僱員擬定合適的工時安排,促進僱員的工作與生活平衡。三方小組亦會繼續討論與工時有關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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