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周二(28日)拘捕2男3女,涉嫌「協助及教唆暴動」、「串謀煽惑暴動」、「煽惑暴動」、「妨礙司法公正」及《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煽動罪」。其中包括早前於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爆炸品案脫罪的吳子樂,他與另一人被落案起訴「串謀煽惑暴動」等罪,昨日(30日)於西九龍法院提堂。有消息指,吳自9月初脫罪以來,一直無法取回旅遊證件離港,警方及律政司均拒絕透露是否由法庭扣起。
海外港人媒體《追光者》今日引述消息報道,吳子樂在脫罪後至今仍未能離港。警方沒有回覆《追光者》就事件的查詢,律政司則稱不評論個別案件。
有港人表示,脫罪被告護照被扣現象並非孤例,懷疑是當侷限制出境的行政手段之一。蘇格蘭港人組織創辦人、前葵青區議員郭子健向《追光者》稱,即使案件審結,仍有被捕但未被起訴者的旅遊證件多年未獲發還,例如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他批評做法構成「司法追捕」,違反《公民權利國際公約》(ICCPR)保障公民自由出入境的條款。
曾因反送中案件被告、最終獲判無罪後赴英國尋求政治庇護的Olivia(化名)透露,她在脫罪一周後便在高等法院領回護照,但亦知部份無罪者取回證件時困難重重,有案件被告手持收據到法院領取護照時被告知「不在此處」,需等待進一步通知或查询,可能是程序混亂,或者根本未能交還。
Olivia坦言即使脫罪,她在香港的銀行戶口仍遭凍結,唯有離境才感到安全。她寄語仍在猶豫是否離開香港的人要捨棄一切很難,但最重要是保命生存,去到安全的地方才能繼續做事,因為香港已不再是以前認識的香港。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2,警方只要合理懷疑某人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便可向法院申請通知書,要求某人向警方交出全部旅遊證件;拒不交出者可被立即拘捕並送交裁判官,最長可羈押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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