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茶果嶺村因政府發展公屋項目,自去年起陸續清拆。近80歲的居民陳勁立聲稱自己及家人自1954年起已「逆權侵佔」茶果嶺大街21、22號及附近土地逾60年,去年與地政總署達成協議後遷出;但地政總署在收地過程中改變法律依據,以《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回土地,並拒絕補償。陳已於10月3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入稟狀指,2023年5月18日,政府刊憲收回茶果嶺土地。地政總署2023年7月曾去信陳,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要求他與署方代表聯絡搬遷事宜。他其後回覆指自己已逆權侵佔多年,理應擁有業權;但署方指該建築物在1982年以「寮屋」登記,否定其逆權侵佔及業權主張。

去年7月,陳曾入稟高等法院,就該地段業權提訴訟,案件正在審理。同年9月,陳就特惠津貼及搬遷安排達成協議,在9月20日遷出。

今年7月,陳再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地政總署合理賠償,但地政總署以《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為依據,指土地審裁處無權干涉行政決策,並剔除了他的申索。當地政總署其後提交反對通知書,陳才首度得知地政總署依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

今年10月,陳的兒子在文件箱找到地政總署去年6月「致構築物住戶/佔用人士(陳勁立)」的信件,內容指署方依據去年4月張貼的公告,改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陳稱他和鄰里均從未見過有關公告,質疑署方在未直接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收地基礎。

陳在入稟狀中批評,署方先在2023年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認可他享有此條例下的業主權利及補償資格;但之後在無合理解釋下轉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形同迴避補償責任。他形容署方決策前後矛盾、程序不當、構成濫權、破壞合法期望,違反《基本法》中「被徵用財產時得到補償的權利」的保障。

陳要求法庭頒令,將土地審裁處案件移送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並暫停審裁處對剔除申請的聆訊,以及地政總署對他的所有法律行動,直至業權訴訟完成判決。他並要求法院宣告,地政總署在業權爭議尚未裁定期間,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屬不合法、不合理,及違反程序公義。

現時涉土地審裁處的「剔除申請通知書」聆訊定於12月18日審理,預計需時3小時;而陳就業權問題提起的高院訴訟仍未排期。

案件編號:HCAL24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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