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訪民郭興梅被控涉嫌尋釁滋事罪,10月30日被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判刑三年。法院稱其兒子和男友證言以及郭興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辯護律師為她做無罪辯護,法院不予採納。
不過,郭興梅的判決書被律師許萬平評價為粗製濫造!許萬平律師表示,在網上看到郭興梅的判決書,感覺有點粗製濫造,比如所謂的犯罪事實,在判決書裏面都沒有具體、明確的事實指證出來,另外,也沒有看到證人指證的具體是甚麼事實。
在網上、境外媒體發聲維權被判刑
判決書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1年期間,郭興梅在重慶市沙坪壩區家中,利用境外「推特(Twitter)」軟件、微博等賬號,大量散布虛假資訊,被轉發、評論。2024年6月27日,郭興梅被拘捕到案,202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提請法院依法判處。2025年10月30日,郭興梅被以所謂的「尋釁滋事罪」判刑三年。
以至親當證人、帶戒具出庭受非議
該案引起群眾非議的除了以郭興梅的兒子易博、同居男友王淋滄作為證人來指證其犯行外,開庭當天她是被戴著手銬、腳鐐出庭。
訪民們查詢了出庭使用戒具的法律依據與實施原則,得到的答案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05條規定,庭審期間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除非法庭認定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僅在嫌疑人可能脫逃、行兇等情形下可使用約束性警械。實施要求: 必須由法庭綜合評估案件性質、嫌疑人表現及潛在風險後決定。避免濫用,若風險消除應立即解除戒具。
訪民們認為對一個被尋釁滋事的訪民實施戒具顯然過當!
而關於檢察院以郭興梅的兒子易博、同居男友王淋滄等至親作為證人來指證其犯行,公眾號「水當家」闡述了他對此判決的看法,他說,「司法的權威,不應建立在對親情的踐踏之上。真正的法治,必須是尊重人性、守護家庭、讓人民感到安全和溫暖的法治。」
「當法院將母親與兒子,戀人與戀人置於對立的法庭兩端,並利用這種對立來完成定罪時 司法的正義性已蕩然無存,司法不再是人民的守護者 而成了製造家庭悲劇的冷酷機器。 」他說。
訪民許三多表示,「郭興梅冤案入獄,是權貴顛倒是非,欺壓民眾的典型案例之一,公審又不許旁聽,談何公正?指驢為馬的強權,正是當今社會的人治特色。」
郭興梅案10月30日開庭宣判,四十多個旁聽座位僅給被告方二個席位,僅訪民彭群和郭興梅男友王淋滄獲准入場。彭群於開庭前一天電話郭興梅兒子易博參加母親開庭嗎?他回答,去了也不會讓我發言。他因而選擇不去。可見雖被列為證人的他,法院似乎並不想讓他發言,這樣的證言作為定罪依據是否具公信力?
重慶異見人士黃先生對《大紀元》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天道有輪迴,且看不久的將來,他們將會如何被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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