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女子趙紅24年前在山東與一名港人結婚,但翌年離婚並隱瞞,故仍獲批單程證來港定居,終遭入境處發現早已離婚,取消其居留權並撤銷其香港身份證。趙不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5日即日駁回,今(11日)頒下判詞,稱該婦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入境及逗留許可,證據確鑿,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下令她支付全數訟費。

案件申請人趙紅,擬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辦事處審裁處(審裁處)。判詞開首引用「貓王」皮禮士利在《聖經》中寫下的註解,稱「真相就像太陽;你可以一時遮掩它,但它終究不會消失。」

判詞提及,趙紅1977年在大陸出生,2001年1月與一名何姓香港人在山東省註冊結婚。同年,在何協助下,趙紅向公安機關申請單程證。同年6月,二人的兒子出生。

不過,雙方在2001年7月就分開,趙紅在深圳啟動了離婚程序,2002年7月深圳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2006年1月,趙紅收到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簽發的單程證,並未向大陸當局透露其已經離婚。同年2月21日,趙紅憑單程證進入香港;23日,趙申請香港身份證,並申報已婚,配偶是何先生,並於同日獲發身份證。

2010年10月,趙紅為在中國大陸再婚,申請結婚紀錄無效證明。她的申請中聲稱自己已經離婚,並且從未在香港註冊結婚。隨後入境處發現,她憑單程證在香港定居時,與何先生的婚姻早已解除。

不過,趙紅在2015年,以連續居港7年為由,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入境處與山東省公安廳聯絡並調查。2019年,入境處決定撤銷趙紅基於單程證所獲得的所有入境許可及身份證。趙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爭議,審裁處未能正確提出有關申請人入境香港是否合法的問題,並未採取合理步驟以充份了解相關事實,並強調大陸法律對她未披露離婚事實的行為,並不構成欺詐。申請人認為,審裁處在該案件中的關鍵問題上,錯誤理解法律,特別是未正確適用大陸法律,而是從香港法律的角度判斷。

但是,法官認為如果申請人透露離婚事實,則不會獲發許可在港定居,過程中入境職員被欺騙,使趙紅的入境行為在香港法律下屬於非法。另外,處方證據充份,認定她不符資格來港定居,有權撤銷趙所有入境及逗留許可,故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AL1322/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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