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於2021年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條例》)後,至今年7月有13齣影片「因國家安全考慮」不核准上映。有傳媒早前要求索取名單遭拒,當時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解釋,披露資料將損害公眾安全或秩序。目前通訊辦最新提供的理由,包括披露資料將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認為不涉及凌駕性的公眾利益。

《明報》上月6日報道時稱遭當局三度拒絕提供相關影片名單,其後記者引用《公開資料守則》索取名單再遭拒。

該報今日(12日)報道,指9月11日就引用《公開資料守則》遭拒覆核,昨日收到通訊辦的駁回理由。該報當時希望取得13齣影片的名單、導演名稱等資料。

通訊辦最新的回應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明報》索取的資料涉及第三者的個人資料,如果披露將不符蒐集資料的目的。又認為沒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而需披露有關資料。

另外,通訊辦引用《公開資料守則》,稱檢查員職能包括考慮影片是否不利國家安全,屬維護國安工作資料,不會公開。並認為披露有關資料傷害或損害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

通訊辦亦稱,檢查員行使《條例》職能,披露有關資料會損害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並妨礙政府內部坦率討論執行職務。電影報刊辦亦從無編製有關紀錄,提供資料須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

《明報》上月報道,2021年起至今年7月,有逾3.9萬齣影片送審。相比2021年新例生效前5年,未有影片不准上映,50齣須修改內容。

另外,《條例》及《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列明,如果商經局局長認為影片上映或不利國安,可延長原定送審後14天的決定期,但不得超過原有決定期屆滿後的28天。但當時《明報》向商經局查詢時,局方未提供延期個案宗數,並表示評審期會考慮每宗個案實際情況和所有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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