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418」的《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門檻,昨(18日)起改為「468」,僱員在4星期內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就能享有有薪假期、疾病津貼等相關僱傭權益。勞方稱,有散工工友被削減工時,亦料僱主可能要求僱員轉為「假自僱」;資方代表則稱,新規定或令致成本上漲,感到無奈。

勞顧會僱員代表、勞聯副主席譚金蓮今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時不少兼職工人每月工時逾100小時,有工友反映僱主因擔心成本增加,減少散工工時。不過她認為,如果僱主要減少工友工時,相當每兩個以往聘用的兼職工,就要再聘請多一個人應付,意味如果聘用的人越多,相關僱主找兼職的人手更多,訓練成本亦要增加。她相信,很多僱主是因為不是太清楚、掌握條例的情況或執行的利弊,所以短時間有觀望的狀態,會用「減鐘」方法觀望。

譚金蓮又指,新規定下僱主可能要求僱員轉為「假自僱」,或聲稱經中介聘用員工規避條例。但她強調,自僱與否,並非單靠相關自僱合約,「要打卡、穿制服、到指定地方執行指定內容,其實仍然可以證明,雖然簽署自僱文件,但其實都是受聘身份,(僱主)都要負起僱傭責任」。

勞顧會僱主代表、工業總會常務副主席陳偉聰稱,現時經濟低迷,僱主對新規定可能導致成本上漲感到無奈,但呼籲僱主要留意新規定,切勿違法。他相信企業會因應情況,考慮是否招聘更多全職員工。他並說僱主透過外判公司聘請散工不是新做法,但是外判公司質素或「有一些陷阱」,成效參差。

上述的法例修訂下,僱員要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的要求維持不變,至於工作時數門檻,由每星期工時由18小時降低至17小時,或如僱員某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只要其在該星期及緊接過去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亦被視為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工時門檻。@

俗稱「418」的《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門檻,昨(18日)起改為「468」,僱員在4星期內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就能享有有薪假期、疾病津貼等相關僱傭權益。資料圖片。(勞工及福利局Facebook)
俗稱「418」的《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門檻,昨(18日)起改為「468」,僱員在4星期內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就能享有有薪假期、疾病津貼等相關僱傭權益。資料圖片。(勞工及福利局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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