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基本法》23條)制定兩項附屬法例,進一步落實「國安公署」的職責,包括授權行政長官透過憲報刊登命令,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並針對抗拒、妨礙公署人員、洩漏調查資料、偽造證件等行為訂立刑事罪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12日)下午舉行聯席會議,審議有關建議。

根據政府提交文件,新附屬法例將訂明,特區政府各部門及所有公務人員須按國安公署要求,依法提供所需和合理的協助、配合、支持和保障。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配合、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向他人披露與調查相關資訊,將屬刑事罪行。

此外,政府建議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時,在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授權下洩漏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以免危害國安及公署工作進行。

文件同時指出,假冒國安公署人員、偽造其法律文書或證件的行為亦會列為罪行,無論涉事者有否惡意,亦會追究刑責,以保障公署依法履職,防範社會對公署失信及潛在安全風險。

為令國安公署人員的身份及其職務執行具法律效力,附例亦會確認由公署發出的證明文件具法定地位。

行政長官可將公署場所列為「禁地」 擬即日生效

另一項建議則涉及禁地劃定。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可在顧及有關因素後,藉憲報命令將特定地方列為禁地。政府建議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以保障相關設施及防範間諜活動,並強調禁地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根據條例,若有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最高可判監20年。

國安委角色寫入法例 強調「監督指導」

同時,政府亦建議在附屬法例中清楚列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其秘書處,於落實國安公署監督指導角色中的功能與責任,並列明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以及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國安公署相關工作的有關資料,除非國安公署已公開該等資料或給予合法權限。 

當局表示,兩項附屬法例將採用「先訂立、後審議」模式處理,並會在刊憲當日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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