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並指明6處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為「禁地」,外界關注在禁地採訪、拍攝會否觸犯新法律。政府今日(16日)凌晨引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若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
但若是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有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當時現場的判斷,要求市民離開該處。
鄧炳強昨日在立法會表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指明人員」(包括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任何人如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
網媒ReNews記者昨日表示,到禁地之一的海帆道國安公署總部地盤外拍攝現場警員站崗情況,約20秒便被2軍裝及4名便衣上前截查。有一名便衣警員稱現場是「軍營」,「公布了不准拍攝」,另有便衣警員稱該處刊憲了是「禁地,認為記者應該知道。當記者表示法例是以「危害國安」為前題的間諜行為,有便衣警員回應稱他是懷疑記者,又聲稱「我可以拉你返去㗎即刻」(我現在可以立即拘捕你)。當記者鄧炳強昨日在立法會表示,「市民經過影張相無問題」時,便衣警員回應稱那是記者的理解,他的理解不是這樣,告訴記者不能拍攝,並要求記者刪除相機內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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