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一名34歲休班男警於沿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疑失控「自炒」,被控涉嫌酒後駕駛。該男警今(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辯方求情指他事發時正趕往看望在家中洗手間跌倒的女友。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6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繆益倫(34歲),控罪書上無申報職業,警方指被告為休班男警,現已被停職。
案發於2024年10月11日的元朗公路近里程47.1(A)的路段,被告駕電單車沿元朗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其間發生意外。警員當時接報到場,發現鐵騎士身有酒氣,懷疑他血液酒精濃度懷疑超標,過程中該男警數度以不適為由,拒絕接受呼氣測試。
被告後來要求送院,在屯門醫院接受治理,並由醫生為他抽血檢驗。政府化驗所化驗結果顯示,被告血液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血液中有97毫克酒精,超過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辯方求情稱,案發時居於屯門的被告獲邀與朋友在區內飲啤酒,卻突然收到通知指女友於元朗家中洗手間跌倒,被告急於前往看望女友,遂駕電單車出發,途中發生意外。辯方稱,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月入約4萬元。辯方續說,被告沒飲酒習慣,平時只會在社交場合飲酒,但案發後已參與戒酒輔導計劃,本案對他造成很大困擾,希望法官從輕量刑,例如判處罰款或社服令。
裁判官香淑嫻聽完陳辭後,最終將案押後至6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FLCC64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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