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因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發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呼籲選民投白票的帖文,遭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隨後,他以案件呈述形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院駁回上訴後,他今日(27日)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再被駁回。消息指,他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答辯方為律政司。他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蘇在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於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在Facebook轉發「許智峯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在2022年12月審訊時,辯方認為控罪違憲,限制了言論自由,並指出不投票或投白票是參與選舉的正當方式,用以和平理性地表達個人意見,並無不妥。原審法官裁定罪名合憲後,蘇承認罪行,法官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上訴方爭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享有的言論自由;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所享有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權利。上訴方亦引述「Teslenko and Others v Russia」案例,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呼籲棄權投票是一種政治表達,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控方反駁,該罪名有其獨特的立法背景,即2019年的一系列暴力事件,破壞香港穩定,所以中共全國人大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上訴方回應稱,立法背景僅為法庭考慮的因素之一,此次爭議將影響未來選舉,包括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
法官在裁決時指出,不可忽視罪名的立法背景,該罪名旨在確保公平與自由的選舉。罪名與立法目的存在合理關聯,相關限制僅限於選舉期間,而非全面禁止;煽動投白票的行為會導致選舉無效。因此,裁定上訴方提出的爭議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所以駁回其申請。
案件編號:HCMA457/2023 @
----------------------
🏵️ 法輪大法洪傳世界33周年特刊:
https://tinyurl.com/3p4e4yrn
----------------------
【不忘初衷 延續真相】
📰周末版復印 支持購買👇🏻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