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因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Facebook轉載前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被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下的非法行為罪成,判監2個月並緩刑18個月。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於17日獲批,案件正審排期至明年5月20日進行。
蘇浚鋒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間,在其Facebook專頁轉載許智峯於同年10月29日發布的帖文,該帖文呼籲選民投白票或以其它方式使選票無效。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蘇浚鋒承認控罪並獲判緩刑。 他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訴被駁回,今年5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亦被拒絕,隨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於17日處理申請。上訴方提出兩個法律議題:一是控罪是否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第27條及第39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2)條保障的言論自由;二是控罪是否構成基於政治觀點的歧視,從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蘇浚鋒的大律師詹鋌鏘陳詞指,呼籲投白票屬和平倡議,不涉及提倡暴力,不應被視為犯罪。他強調,控罪雖在特定立法背景下產生,但法庭應考慮國際人權判例及權利標準,質疑立法背景不足以證明控罪的必要性及比例性。
詹鋌鏘又指,現行法律僅針對煽惑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行為犯法,但不適用於呼籲支持其合它法政治主張的情況,質疑此舉構成對不同政見的不平等對待。
律政司一方則稱案件不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其指控罪立法背景為2019年社會事件,中共全國人大於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相關條例旨在規管選舉活動,並符合相稱性測試。
3法官短暫休庭後,批准就兩個法律議題的上訴許可。包括蘇浚鋒所涉的控罪,即「公開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是否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保障的人權自由;另一個爭議在於控罪是否構成對不同政見的歧視,相關情況是否違憲。
案件編號:FAMC 1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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