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嶺大校董會、諮議會及年度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投票前,校方撤銷候選人賴卓賢的參選資格,指他通過非官方途徑宣傳,違反選舉規則。賴卓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推翻取消資格的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日(4日)頒布判詞駁回賴的申請,並認同校方的說法,限制候選人的宣傳方式,以確保所有候選人擁有均等的曝光機會。

嶺南大學去年10月至11月舉行校董會、諮議會及年度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全日制本科生、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被選舉主任、嶺大教務長章慧芳取消參選資格。

章慧芳指賴卓賢在選舉期間通過非官方渠道,即Instagram及校內張貼海報宣傳,違反了選舉主任在去年11月4日簡介會上明確的指引。選舉主任指,候選人只能通過「授權宣傳渠道」,即提交自傳資料至選舉網站及參加選舉論壇宣傳。賴卓賢則認為,規例並未明確禁止其它宣傳方式,選舉主任的限制屬於越權及不合理行為。

賴卓賢一方在司法覆核申請中提出了多項理據,包括選舉主任在作出取消資格決定前,未有給予賴卓賢聆訊機會,違反自然公正原則;選舉主任及理事會的決定越權;選舉主任及理事會錯誤解釋或誤用規例;取消資格決定對賴卓賢的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限制。

選舉主任一方強調,校方規例明確指定宣傳渠道,旨在限制候選人使用其它方式宣傳,以確保公平競爭。賴卓賢一方則反駁,規例僅規定候選人「可」(may)使用指定渠道,而非「僅可」(may only),因此不應禁止其它宣傳方式,選舉主任的限制屬於越權行為,與公開選舉的原則相悖。

高浩文法官接納選舉主任的解釋,認為規例要求選舉主任在選舉公告日明確宣布候選人「可」採取的行動,本身即暗示這些行動為唯一允許的宣傳方式;規例賦予選舉主任解釋及執行規例的權力,旨在確保選舉公平公正。法官認為,允許候選人無限制地使用其它宣傳方式,將削弱選舉主任的監管能力,破壞公平競爭的原則。

法官強調,本案選舉的性質屬於校內學生選舉,而非公共選舉,無需複雜的宣傳活動。限制宣傳渠道不僅符合規例的目的,亦能確保所有候選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避免資源較多的候選人獲得不公平優勢

最終,法官裁定賴卓賢所有司法覆核理由均不成立,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關於訟費,法官初步裁定申請人賴卓賢須支付選舉主任及校董會的訟費,僅限兩名大律師的費用

嶺大發言人稱歡迎法院裁決,作為負責任的高等教育機構,大學有既定選舉程序就相關事宜公正判斷,並會不時檢視和優化機制,與時並進,回應大學社群和社會期望。

案件編號:HCAL 63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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