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9人陪審團今(2日)繼續退庭商議。陪審團今提出6項問題,包括要求再次解釋控罪定義、主要控罪與交替控罪的分別等。法官陳仲衡解釋,陪審員要確信各被告是想以爆炸裝置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
本案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案件涉及8名被告,控方指他們於2020年初策劃三宗爆炸事件,地點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首7人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
法官陳仲衡回應陪審團時表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員要判斷被告是「有意圖」,涉案的爆炸裝置「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身體嚴重受傷或重大物質損害。陳官並稱,受傷的嚴重程度,沒有法律定義,要由陪審員判斷爆炸裝置,能否令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至於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造成嚴重損害,但爆炸不一定要發生。如果未能肯定控方已證明被告主控罪罪成,才需要考慮交替控罪。
陳官並解釋犯罪「意圖」及「動機」的分別,舉例稱「為父報仇」,報仇是動機,殺害仇家才是意圖。本案中,「動機」不論是要求政府封關抑或醫護罷工,陪審團只要考慮被告的犯罪意圖,而非「動機」。
另外,陪審團要求庭上重播庭審時的錄音,內容為被告被捕地點宏創方的保安員陳輔迪,接受第三被告吳子樂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的錄音,陳當時供稱曾經見到閉路電視出現疑是煙霧的東西,有男子稱「燒燶咗嘢」,陳又否認不能清楚記得4年多前與吳的對話。
另一錄音為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盤問第四被告張家俊,就擷取張手機的資料的過程。
法官又下令清場,不開放予公眾旁聽案中的語音訊息的重溫。
陪審團昨天起退庭商議,到今午仍未達成裁決。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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