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的46歲男商人鄧嘉民就被裁定「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之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今(17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庭審理後被拒。主審法官薛偉成在頒下的判詞中表示,原審法官的定罪理由充份且穩妥,申請人未能提出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晚至翌日凌晨,元朗西鐵站一帶發生集體襲擊事件。控方稱鄧身穿白衣,與一群白衣人士同行,期間持藤條、木棍及地盤燈向身穿黑衣的人士投擲或揮打。原審裁判官裁定鄧就兩項罪名——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並於去年判處監禁4年零1個月。鄧在本案僅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一罪提出定罪上訴。
上訴庭記錄顯示,鄧在上訴庭放棄對暴動罪的上訴,只針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定罪提出挑戰,主張原審缺乏足夠事實基礎以推斷白衣人有共同傷人意圖,且原審未能妥為處理是否存在共謀協議及特定意圖。
薛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已根據庭上證據(包括鄧與其他白衣人一同行動、手持及使用藤條及木棍等情況)作出合理推斷,認為使用藤條等器具攻擊他人可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該等群體性使用武器的行為明顯帶有傷人及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薛官又接受律政司一方觀點,認為涉案串謀已實施,鄧作為從犯並有鼓勵他人施暴的行為,故原審對定罪的基礎並無混淆或錯誤。
上訴庭因而認為,鄧未能提出合理且可供法庭認真審議之上訴理由,故即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法官同時提醒鄧仍可按程序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若再申請遭拒,可能會影響其在上訴待決期間已被羈押的時間安排。
案件編號:CACC 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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