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4歲香港的士司機去年曾因濫收車資等被判緩刑4個月,在緩刑期間再被指向一名中國大陸旅客多收車費,收取金額比實際應付車資多出115.5元。該名司機早前承認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控罪,今日(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62天、罰款1,200元及吊銷的士駕駛執照12個月。
被告鄺嘉豪(44歲)去年8月濫收車費罪成,被判入獄14日但獲緩刑18個月,4個月後再度觸犯本案。他今次再被控「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以及「的士濫收車費」共3罪。他原本否認控罪,但在案件開審當日認罪。
案情顯示,被告去年12月6日在尖沙咀海港城駕駛的士接載一名操普通話的遊客前往中環天星碼頭一帶,乘客支付300元,被告交還32元,即共收取車費268元。當時實際車資應為102.5元,加上隧道通行費50元,標準總額為152.5元,即比被告所索取的金額少115.5元。
辯方求情稱,被告面對經濟壓力,包括需支付前妻的贍養費、兒子大專學費和現任妻子醫藥費等;被告承認因貪心犯案,確實一錯再錯;又指獲判緩刑當日被告剛喪父,可能誤解緩刑的意思,希望法官給予被告改過機會,判處延長緩刑令。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在判刑時引用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改行做餐飲業散工,因為貪念及經濟壓力而犯案;被告在上次案件中對緩刑的理解不足,才會在緩刑期間犯事。許官不接納辯方的說法,認定被告是明知故犯,毫無悔意,並指多收車資等行徑損害遊客利益及香港旅遊業聲譽,法院必須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向公眾和的士業界傳遞犯此類罪行會有嚴重後果的訊息。
許官考慮到被告認罪予以減刑,就本案3項傳票罪判監48日、罰款1,200元及吊銷的士駕駛執照12個月,另重新執行緩刑刑期,加刑14日。
案件編號:ESS 7083-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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