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20年入稟控告《大公報》,於同年6月發表一篇標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收費100萬〉的文章,抹黑黎智英擬棄保潛逃,內容誹謗,並要求法庭禁制《大公報》發布相關內容,下令《大公報》公開道歉和賠償。黎一方早前申請修訂入稟狀和申索陳述書,但是遭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拒絕,並下令黎一方支付訟費。
本案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法官今(14日)頒判辭,稱黎智英援引《大公報》101篇文章,顯示該報有惡意,並分7類,說明該報用肥佬黎、漢奸、亂港頭目、潛逃、魔頭、及「資助佔領中環運動」等形容他。
但是原告方在草擬修訂中,只建議保留肥佬黎及漢奸的提述,並無提及其它部份。原告和被告方均同意,上述作為附件援引的文章,並不構成狀書的一部份,法官認為這樣的說法令人困惑。
判辭亦指出,原告方僅就3篇文章,包括〈黎智英表明參與佔中禍港〉、〈市民聲討黎智英資助暴亂促快檢控〉和〈網民改圖「預告」黎智英入獄〉詳列指控。法官同意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的說法,認為沒有指明其餘98篇文章有哪些內容證明惡意,無法確定具體投訴或不滿。
原告方在草擬修訂提到題為〈網民改圖「預告」黎智英入獄〉的文章,構成人格謀殺及聲譽謀殺。但是法官指出,原告的證人陳述是「想取笑我,意圖傷害我」,不明白如何能被強化為人格謀殺及聲譽謀殺。
法官認為,起訴書中的惡意指控本已欠缺足夠具體陳述。黎一方原希望透過修訂補充,但法官認為建議修訂的內容極不理想,只會令《大公報》一方與法庭耗費更多時間、成本與精力,以釐清黎主張的真正惡意,「這不利於案件的公正解決」,於是拒批申請。
案件編號:DCCJ67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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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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