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0歲夜更的士司機,去年初在荃灣撞倒推垃圾手推車的老婦,將對方捲入車底拖行數十米,事後逃逸,老婦則重傷留醫3個月。的士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意外後沒停車等全部3罪罪成,今(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5個月,停牌兩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裁判官黃國輝稱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減刑一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駕車多年只有4次定額罰款紀錄,沒有定罪紀錄,犯案是一時魯莽。雖然被告不認罪受審,但是只爭議本案屬危險駕駛還是程度較輕的不小心駕駛,並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和證據,節省法庭時間。辯方又指,被告事發時低速行駛,不涉醉駕、超速、衝紅燈,事主不依燈號及在行人過路處過馬路。辯方相信被告未來難再駕車謀生,希望法庭輕判。
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被告以每小時十數公里的車速行駛,現場燈光充足、路面乾爽、沒有阻礙物,足以留意前方路況。雖然事主無依照燈號過馬路,但是案發時被告右轉,完全無看到事主,更在將事主捲入車底後行駛一段距離,並無報警,屬非常嚴重。他反駁被告指看不到事主推著手推車經過,認為說法是完全不可信及推卸責任,的士車底不高,被告理應很快察覺有人被捲入車底,但他繼續行車到較遠位置放下乘客後,才下車檢查車輛有無問題。
官就危險駕駛控罪以判囚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年紀大、紀錄良好及審訊過程,減刑一個月。
至於另外兩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備案」控罪,官認為相對嚴重,各以判囚兩個月為量刑起點,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後,判被告監禁5個月,另停牌24個月,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被控於2025年1月7日,在荃灣沙咀道與聯仁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架市區的士,引致事主劉金花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於同日同地作為上述市區的士的司機,當時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劉金花身體受傷,但沒有停車,及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案件編號:STCC261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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