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兩年間兩次報考私家車駕駛執照均失敗,並先後向運輸署及交通審裁處提出申訴及覆核,但均被駁回。今年2月,她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當中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及結果不合理。然而,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早前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駕駛能力未達標,程序公正,駁回其申請,並指如獲發駕駛執照將對其它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申請人鍾慧賢(音譯,CHUNG WAI YIN)在2022年11月2日及2023年2月28日參加駕駛考試,兩次皆不合格。根據運輸署《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考生如犯上一項或以上的「嚴重錯誤」,將會被評為不合格。申請人兩次考試中分別犯下2項及3項嚴重錯誤,包括「不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軚盤控制不當」及「轉彎位置不正確」。

第一次考試在何文田培正道進行,鍾慧賢當中在常盛街與石鼓街交界處被指犯下3項嚴重錯誤;第二次考試則在忠義街及孝民街一帶,鍾亦被指出現「軚盤控制不當」及「轉彎位置不正確」等失誤。

鍾慧賢對考試結果不滿,先後向運輸署及交通審裁處提出覆核,均不獲接納。其後,她更邀請英國機械工程師學會院士盧覺強撰寫專家報告,企圖重構事發情況,質疑路試無法錄影,導致她難以自證清白。然而,交通審裁處認為報告假設鍾能理想地控制車輛,與實際情況未必相符,最終僅給予報告極少甚至無比重。

申請人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指控交通審裁處及運輸署錯誤理解法律,認為舉證責任不應落在考生身上,並質疑考牌主任未有提供足夠解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出,駕駛考試設有統一評分標準,適用於所有考生及考官,目的為排除主觀因素,維持評核一致性。他強調,考試的目的是要考生自證其駕駛能力達標,考官的角色是觀察與評估,不存在舉證責任錯配的問題。

判詞指出,鍾慧賢在兩次考試中明顯未符合標準,若獲發執照將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迫切和直接的危險」,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並未就訟費作出命令。

案件編號:HCAL492,49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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