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擁有Tesla電動車的男子擬加入Uber擔任司機,唯其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遭拒,隨後上訴至交通審裁處亦被駁回。兩人其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於2022年展開聆訊,法官高浩文今日(3日)頒下判辭,裁定申請人一方勝訴,下令撤銷交通審裁處的決定,並發還該處重新考慮;運輸署長須支付二人的訟費。
涉案的司法覆核由兩名分別44歲及34歲的申請人陳海濤及言偉豪(均為音譯)提出,被告為交通審裁處,運輸署署長則為利害關係人。二人擁有Tesla Model S電動車,因應香港網約車需求殷切,擬加入Uber Black平台,自由安排時間載客為生,遂於2018年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1)(e)條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但於同年6月被署方拒絕。
運輸署當時以申請人未有提交出租車紀錄或具體理據為由,指其未能充份說明所提服務如何滿足公眾對豪華乘車體驗、長者或殘疾人士的需要,亦無法證明電召車需求與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的關聯,因此認為他們所指明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並無合理理由需要」。
二人其後上訴至交通審裁處,唯於2021年8月31日遭駁回。二人遂於3年後提出司法覆核,認為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規例》第14(3)(b)條,將「合理理由需要」理解為須證明服務需求獨特或特殊,形同將門檻設得過高,既荒謬亦不切實際。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中指出,案件核心在於如何詮釋有關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法例,而非討論政府對Uber等網約車平台的政策。他認同申請方的理據,認為交通審裁處對條例的理解有誤,故裁定申請方勝訴,撤銷原先裁決並發還案件至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法官更明言,若正確理解法例,審裁結果應對申請人有利。
案件編號:HCAL159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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